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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招标文件发售期相关咨询的答复

2021-09-14 来源: 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由于现在大都实行电子招投标,我们建议,从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20日,但对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不作限制,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从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确保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国家鼓励招标人进一步延长招标文件的可获取时间,便利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提高招标竞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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