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襄城区行政审批局、樊城区行政审批局、东津新区(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人、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工程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文件相关举措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所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2.若招标人认为项目需要收取保证金,建议以保险、电子保函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3.深入推进保证金清退工作,为市场主体进一步减负增效,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招标市场主体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账面遗留保证金的及时清退。请各市场主体在收到本通知后,积极咨询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主动要求清退历史遗留保证金。
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6月23日前将本地区保证金取消和清退工作报告盖章通过OA邮箱发gongguanwei@xy.zw。
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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