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1-3560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09 | ||
标题: |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襄住建〔2021〕181号 | ||||
生效时间: | 2021-11-04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方案》,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4日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方案
为深入推进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1〕9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就住建系统加强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以下落实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打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政府监管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不断改进民生的促进作用。
二、目标任务
依照法定职责,对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质量、安全、工地扬尘、燃气、市政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和特殊领域,依法实行重点监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住建领域市场环境。积极推行信用监管,探索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监管模式。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提升建设、燃气、市政、绿化、物业服务等住建领域监管活动科学化、智能化、精细化。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通过柔性监管与服务措施帮助市场主体纠错减负。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
1.规范检查事项清单。依法梳理住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责任,对《襄阳市住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全面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合理制定检查计划。检查事项牵头科室每年年初应当根据职责,制定检查计划,计划应列出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计划检查时间和抽查频次等。年度抽查比例累计一般不超过检查对象总量的40%。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关乎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事项,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3.动态建设“两库”。检查事项牵头科室应当组织建设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市场主体名录库及建设工程项目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建立专家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与行政审批服务结果对接,及时更新,动态调整。
4.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程序。实施检查的单位,在检查前应当通过市场协同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根据行业性质选择采用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依法实施检查。
5.推进联合检查。住建系统内部,涉及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牵头科室应当组织相关实施检查单位合并开展,如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检查、企业资质与其市场行为、质量的检查等。涉及其他部门就同一主体多种行为检查的,可以通过市场协同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发起联合检查,通知其他部门参与。其他部门发起的联合检查涉及我局职能的,相关实施检查单位应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应答并派人参加。
(二)落实对重点领域的监管
1.明确重点监管范围。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消防及燃气安全、工地扬尘等重点领域监管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的事项和无确定监管检查对象的监管事项,以及实施告知承诺制事项、群众反映投诉强烈对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对象,相关实施检查单位依法实行常态化的重点监督管理,牵头业务科室负责指导监督。
2.明确重点监管方式。重点领域监管采取日常巡查、批后核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开展。
日常巡查是指由实施检查的单位对列入《襄阳市住建领域常态化监管事项清单》(附件2)的监管事项采取常态化巡查方式,开展监管检查。建立可视化监管系统的,可通过可视化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按要求联入全市“一网通管”系统。
批后核查是指针对采取承诺告知、容缺受理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相关实施检查单位与审批结果对接,检查、核实行政许可相对人履行承诺情况,并将结果反馈住建局政务服务窗口。
重点检查是指对于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和群众反映投诉强烈的对象,相关实施检查单位依照工作职责,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增加检查频次,针对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三)完善监管检查制度
1.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和重点领域的监管的单位,应当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
2.制定检查标准。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范,制定各个监管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作为对检查对象的评价依据。
(四)推进信用监管
1.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责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业在“襄阳市住建信用系统”填报企业资质、人员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扫描件。该项工作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2.细化良好行为审核标准。局各业务科室根据管理职责,对照《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逐条逐项制定相关审核标准、细则。
3.开展良好行为审核。企业获得的各种奖励文件,由企业自行录入,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业务科室按照《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审核确认。
4.开展不良行为信用记分。《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非行政处罚类的不良记分,由各业务科室根据相关行政决定、通报等文件负责审核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由局法规科收集,并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审核录入。
5.开展信用评价。住建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80分,住建市场各方主体有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根据《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记分规则,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根据得分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6.做好信用信息披露。企业信用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在规定有效期内及没有设定有效期的,在“住建信用系统”公开披露。
7.强化信用信息运用。按照《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对信用良好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开辟绿色通道,实施要件容缺办理。对于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
四、相关要求
1.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检查事项牵头科室应当按本方案要求,在每年1月份制定当年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和联合检查计划,并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实施监管检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和检查计划、标准,切实履行检查职责。
2.规范监管检查行为。各业务科室应当在2021年11月底之前,逐项制定其对应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实施监管检查的单位,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照检查标准,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填报,并在局门户网公开。
3.落实检查信息填报。各实施监管检查的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将检查信息及时分别在“互联网+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填报。
4.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局法规科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住建系统执法检查,检查各实施监管检查单位职责履行、制度落实、信息公开、信息报送、监管效果等情况,检查结果作为该单位年度法治考核的依据。
5.探索开展包容审慎执法。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襄阳市市区住建领域包容审慎执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襄住建办〔2021〕15号)要求,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坚持合理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新通过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约谈指导、责令改正、行政建议等柔性监管与服务措施,帮助市场主体纠错减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市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襄住建〔2019〕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襄阳市住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2.襄阳市住建领域常态化监管事项清单
附件1
襄阳市住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事项编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牵头单位 | 承办单位 | |
1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等 | 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 | 建筑业科 | 市造价站 | |
2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 | 产权处 | |
3 | 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 | 产权处 | |
4 | 对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条、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主体) | 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 | 产权处、城区住建(建设)局 | |
5 | 对房地产估价活动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 | 产权处 | |
6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第一至二十四条等 | 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 | 建筑业科 | 市勘察设计处 | |
7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第一至二十四条等 |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 | 建筑业科 | 市勘察设计处 | |
8 | 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瓶装燃气)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城镇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 公用科 | 市城建执法支队、各城区住建部门 | |
9 | 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等 |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 建筑业科 | 建筑业科 | |
10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等 | 检测机构资质和质量 | 质安科 | 市质监站 | |
11 | 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 新建、生产、销售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和个人 | 建筑业科 | 墙办 | |
12 |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监督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 工程项目相关各方主体 | 建筑业科 | 墙办 | |
13 |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日常管理和绿色生产检查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第5号令)第四条 | 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砂浆企业 | 建筑业科 | 散办 | |
14 | 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 | 质安科 | 安全站 | |
15 | 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 | 市政科 | 城建档案馆 | |
16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行为、安全隐患治理、安全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质安科 | 安全站 | |
17 | 对白蚁防治及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 | 白蚁防治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质安科 | 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所 | |
18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项目建设各方主体 | 建筑业科 | 城建支队 |
附件2
襄阳市住建领域常态化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依据 | 监管对象 | 牵头科室 | 执法单位 |
1 | 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轮候对象、承租人、承购人的监管及对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使用保障性住房情况的监管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轮候对象、承租人、承购人。 | 保障科 | 保障中心 |
2 | 对住房保障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住房保障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保障科 | 保障中心 |
3 | 对用水单位、个人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用水单位、个人 | 公用科 | 城建支队 |
4 | 对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依法设计、施工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 | 公用科 | 城建支队 |
5 | 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 | 公用科 | 城建支队 |
6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选址和涉及审查、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 供水工程建设单位 | 公用科 | 城建支队 |
7 | 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安全生产、设备、水压、应急预案等的行政检查监管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供水企业 | 公用科 | 城建支队 |
8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 | 污水处理设施及使用、管养、运营单位 | 公用科 | 排水处 |
9 | 对燃气工程报建审批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 | 公用科 | 城建支队、城区住建(建设)局 |
10 | 对燃气使用安全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 公用科 | 城建支队、城区住建(建设)局 |
11 | 对管网燃气经营活动及安全的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等《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燃气经营者 | 公用科 | 城建支队、城区住建(建设)局 |
12 | 燃气设施保护安全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等 | 相关单位和个人 | 公用科 | 城建支队、城区住建(建设)局 |
13 | 对因工程建设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 工程建设单位、个人 | 公用科 | 城建支队 |
14 | 对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 供水企业 | 公用科 | 城建支队 |
15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绿化养护科 | 绿化管理处 |
16 | 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 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商户 | 绿化养护科 | 各公园管理处 |
17 | 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砍伐城市树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绿化养护科 | 绿化管理处 |
18 |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绿化养护科 | 绿化管理处 |
19 |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道路养护和维修的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一条 |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参建各方主体、道路管养单位 | 市政科、建筑业科 | 市政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城建支队 |
20 | 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市政科 | 市政管理处 |
21 | 对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等 | 排水设施及使用、管养单位 | 市政科 | 市政管理处 |
22 |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市政科 | 市政管理处 |
23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监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市政科 | 市政管理处 |
24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市政科 | 市政管理处 |
25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市政科 | 市政管理处 |
26 |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 工程建设单位 | 市政科、公用科 | 市政管理处、排水处 |
27 | 对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 消防审验科 | 质监站 |
28 |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 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 消防审验科 | 质监站 |
29 | 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项目及参建市场主体 | 园林科 | 园林科 |
30 |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 企业、个人 | 园林科 | 园林科 |
31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及执业注册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 质安科 | 质监站、安全站 |
32 | 对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行政检查 |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 装修工程建设单位 | 质安科 | 质监站 |
33 | 对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防尘规定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 建筑施工单位 | 质安科、建筑业科 | 安全站、质监站、城建支队、市政管理处、散办 |
34 | 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行政检查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二条 |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 | 质安科 | 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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