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1-371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2-22 | ||
标题: | 关于印发《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襄工改组办发〔2021〕14号 | ||||
生效时间: | 2021-12-21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县(市、区)工改办、市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9〕18 号),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现将《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标准化,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高速公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 44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9〕18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2020〕4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地的 重要组成部分,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设,由电子政务外网审批管理系统和互联网门户网站构成,具备在线申报、并联审批、综合展示、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工作管理、综合评价等主要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9〕18号)文件规定的改革范围,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涉密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申报、受理、审批、服务、管理业务应当纳入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覆盖从立项用地许可到项目竣工验收及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如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事项,并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纳入计时管理。
第五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统筹建设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与有关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市行政审批局对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推送情况、项目“全流程、全覆盖”审批业务办理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直接使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第二章数据联通
第六条 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级县级有关系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数据交换标准进行对接,确保相关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 经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申报、审批的数据,数据实时共享到省级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各县(市、区)应当通过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共享数据“实时”同步到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库,从业务实际发生到上传给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实时共享时间不超过5分钟,并对数据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对已推送到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质量校验和完整性校验,针对问题数据,及时校验反馈。各县(市、区)推送完数据后,应当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再推送。未按期整改推送的,呈报数据不完整的,由“市工改办”进行通报。
第九条 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数据对接要求,发布项目审批详情页面、电子文档访问接口等内容, 并提供正确的页面访问地址和访问参数。
第十条 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必须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接入互联网,其带宽须满足实际工作需求,确保系统安全运行流畅。
第三章网上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 审批实行阶段内并联审批,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一个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办理模式。同时,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实现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申请人通过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申报或通过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现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及对应的电子版材料。凡是可以通过共享获取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和政务信息数据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证照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接到申请材料后,由综合服务窗口人员通过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出具受理意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即时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接到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联审批的牵头单位应当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查,共享办理情况和审查意见。
审查过程中内部审批办理程序、部门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委托中介服务、公示、公告、检测等环节起止时间和办理结果等信息,应当纳入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进入审批办理程序后,遇特殊情况按规定需要暂停审批的,应当通过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说明暂停原因,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特殊情况是指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审批无法进行的情况。
各审批部门统一使用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工作,原则上禁止在系统以外受理、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应当纳入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报装受理、费用缴纳、验收接入申请等“一站式”服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各审批部门发送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统一使用符合标准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推行数字签名认证。
审批部门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中的正式环节,在生成纸质证照的同时生成电子证照,并在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中存档。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许可批准文件后,应当即时发送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综合窗口即时在系统上作办结处理。部分证照类或暂无电子批文需要提交纸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审批部门将纸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提交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办结。
第四章运维管理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中心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进行运维监控,包括权限配置、基础数据配置、监控服务器与数据库运行状态、监控数据访问、监控服务访问等,保障系统能够为客户端提供安全、稳定的应用访问。
第十八条 系统运维应当对组织机构和用户权限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对用户信息、角色信息、数据权限、功能权限、接口服务权限等进行控制,实行添加、修改、浏览、删除、分配、授权等。
第十九条 系统运维应当对系统的应用服务进行日常管理,对各种数据资源进行组织生成不同专题数据,对系统自 身提供的数据服务与功能服务等进行审核、发布、更新等。
第二十条 系统运维应当对系统功能、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包括系统登录、功能使用、对外服务访问、数据访问与变更、数据库与服务器异常等,对于发现的系统异常情况发出预警通知,并提供日志浏览和管理功能。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相关审批部门因职责、办理事项、办事指南等发生变化,需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送市“工改办”。
第二十二条 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所使用的网络及硬件支撑环境主要依托华为云,网络及硬件方面的安全由襄阳华为云计算中心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互联网门户网站主要面向企业用户,门户网站与湖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统一认证,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的系统的用户账户可以登录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门户网站用户账户、密码等登陆信息须妥善保管,并承担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规使用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个人隐私泄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工改办”配合市信息化办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要求,对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对系统设计规范、系统应用水平、数据对接水平、数据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市“工建改革”办有关要求,以规定方式向市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提供“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等相关改革成果完成情况,接受业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按照“既要符合改革任务目标,又要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进行管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通报:
(一)未按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造成审批事项监管缺失、审批总时限计算不实的;
(二)已纳入审批系统管理,事项办理时间应计入但未 计入审批总时限的,如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 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如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
(三)审批总时限不符合总体控制时限的。
(四)其他违反改革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市“工改办”定期对各县(市、区)的工程 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项目数、审批办结率、并联审批率、联合审图率、联合验收率以及未经审查提前办结、超限期办理等审批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其结果纳入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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