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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襄阳市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2023-04-23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单位: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3-04-23
来源: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2023年4月21日,我市制定出台了《襄阳市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襄阳市电子证照管理应用,充分发挥电子证照在建设数字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什么是电子证照?

本《暂行办法》所称电子证照,为非涉密电子证照,是以数字方式存储和传输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拍照、批文、鉴定报告等审批结果信息。

三、《暂行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企业群众生产生活过程中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变更注销、共享应用、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

四、电子证照可以在哪些场景使用及使用方式?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标准规范生成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的法定办事依据。持证主体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时,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进行身份认证后以主动“授权用证”的方式,授权政务部门获得查验或调用对应电子证照的权限,实现业务办理“免带”“免提交”纸质证照。各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凡是可以获取到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

五、如何做好电子证照管理使用?

一是明确电子证照管理应用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电子证照管理应用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管理应用相关工作。同时,对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中心及其他政务部门的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是制发与归集管理。各政务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电子证照实时数据及历史存量数据全量归集,确保向持证主体签发的电子证照数据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三是应用与服务管理。相关政务部门应根据持证主体授权,依法使用电子证照,主动谋划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社会生活等领域应用场景,促进高频事项“免证办”、高频证照“免提交”。

四是安全管理。对电子证照管理应用采取分级分类安全保护,相关政务部门建立电子证照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电子证照管理应用各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主体认证授权机制,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查询、调用电子证照信息,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是考核监督。对各政务部门在电子证照管理应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全市相关工作考核。

六、目标任务

规范襄阳市电子证照使用和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共享和应用,保障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合法权益。

七、重要举措

持证主体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进行身份认证后,授权或委托他人使用其持有的电子证照。具体方式包括:授权用证,即持证主体主动授权,用证单位获得查验或调用对应电子证照的权限;委托用证,即持证主体委托他人在特定时段、办理特定事项代理使用。

公众可通过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可面向社会公示的电子证照进行查询。

用证单位自建业务系统应与市电子证照系统对接,通过调用市电子证照系统共享服务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电子证照信息,依法依规使用电子证照。

鼓励供水、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

八、执行标准

用证单位依职权合法合规应用电子证照,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应当经持证主体、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或管理部门授权后共享使用,且仅限于查询、调用经办事项所需的、属于特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事项的电子证照信息。为促进高频事项“免证办”、高频证照“免提交”,促进以“身份码”“企业码”为载体的扫码亮证用证模式在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社会生活等领域全面铺开,用证单位应主动谋划电子证照应用场景。

持证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各政务部门应当先行通过市电子证照库进行检索,凡可以获取到业务办理所需的电子证照应当优先使用,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如持证主体不选择使用电子证照而上传影印件的,政务部门审批时应主动通过调用电子证照进行查验。

九、注意事项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据省发布和更新的可调用高频证照清单,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中所涉证照进行减材料免提交标记,以提升政务服务质效。

用证单位应当明确持证主体可以单独出示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符合应用场景且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核验的,持证主体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鄂汇办APP等出示电子证照,供工作人员扫码调取。

用证单位、持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向制证单位提出异议核查申请,制证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

用证单位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不得将应用电子证照作为办事唯一渠道,以充分保障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同时应不断加强技术创新,推动电子证照应用便利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十、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为非涉密电子证照,是指全市各级政务部门依法制发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以数字方式存储和传输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等电子材料。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系统,是指由市、县两级统一建设,具备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制发归集、存储入库、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基础政务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制证单位,是指按照本单位本系统业务职责制作、发放相应电子证照并赋予效力的政务部门。

本办法所称用证单位,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联政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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