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湖北省气象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编制了《湖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气候可行性论证重要意义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或减轻极端气象灾害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不利影响,有利于预防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能对气候的不利影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国务院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将“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列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当前,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重发,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意义重大。
二、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依据《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规定,与气候条件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具体见附件。
(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8〕64号),在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项目可直接适用论证结论,不再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
(一)各规划编制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对《指导目录》内的规划或项目,应当按要求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评审。未经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指导目录》中的项目,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时,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2023年版)要求,在“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章节中加强气候可行性分析。规划或项目审核部门应加强相关内容审核。
(三)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所使用气象资料的代表性、可靠性,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组织管理,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推动全省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湖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
湖北省气象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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